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是指经资格认定,可承担中国政府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前款所称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包括: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
前款所称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包括: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管理企业;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以下简称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
对外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以下简称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
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