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援外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对援外项目的安全、质量、功能、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援外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相关援外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依法对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援外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项目具体实施主体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定。相关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不得将所承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八条 援外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商务部或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与受援方商签援外项目实施协议,明确规定援外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援外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商务部或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实施主体订立援外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规定援外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方式实施的援外项目,中方应与受援方商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援外项目项下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发运的物资,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出口物资的检验监管和口岸验放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因外交、国家安全或承担的国际义务等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援外项目无法完成时,商务部可中断或终止援外项目。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按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管理援外资金,建立项目预算编报、执行、调整的配套制度。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评估制度,对援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中方实施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向商务部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建立对外援助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对实施主体参与援外项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