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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援外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除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特殊情况外,拟立项的援外项目应从对外援助储备项目中确定。 第十七条 援外项目在立项前应经过可行性研究。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有关规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商务部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九条 援外项目立项后,商务部一般应与受援方商签立项协议。 第二十条 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立项协议内容重大调整的,中外双方应签订补充立项协议。 第二十一条 优惠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由商务部根据承办金融机构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立项,并与受援方签署优惠贷款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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