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援外物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被选定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擅自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的,商务部可以在其他投标企业中重新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者重新组织邀请招标或议标。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