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并且造成项目实施成本变化时,商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援外物资项目合同价款,但根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办理保险的除外:
与援外物资项目实施有关的中国法律或政策调整;
发生未在承保范围内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发生动乱、政变、罢工、战争;
出现受援国和中国外交关系变化等双边政治因素;
因对外工作需要暂缓执行;
受援国未能履行配套义务;
经受援国政府和中国政府商定的供货内容、运输方式、目的地和运抵时限调整。
商务部批准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必要,应与受援国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