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任务以及可行性研究任务、配单任务、供货任务、货代服务任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组货并运至受援国指定地点或提供可行性研究、配单、供货、货代服务,不得将所承担的援外物资项目任务转由其他企业或单位实施。 承担援外物资项目相关任务的企业或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