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商务部可将以下项目委托给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或直接实施:

受援国派员来华采购的项目;

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时,没有企业投标或参与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失败后,因实施期限紧迫,无法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

商务部交办的其他项目。

受托管理机构配合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项目的,应当尊重受援国采购意愿,根据受援国要求全面介绍有关货物生产销售情况并督促有关企业诚信履约。

受托管理机构直接采购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项目的,应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