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评审专家委员会或评审单位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企业,确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
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实质性变更其采购承诺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取消其中选资格。采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应当按中标候选次序在其他中标候选企业中选定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所有中标候选企业均实质性变更采购承诺;
所有中标候选企业的报价明显偏离市场合理价格。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