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项目,由经授权的国营贸易企业负责项目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向特定国家延续性提供特定规格货物的项目,经批准,可由原实施企业继续实施该项目。
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有关联的援外物资项目,不由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企业执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效果的,经批准,可由该实施企业实施项目。
本办法实施前向特定国家延续性提供特定规格货物的项目,经批准,可由原实施企业继续实施该项目。
与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有关联的援外物资项目,不由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和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企业执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效果的,经批准,可由该实施企业实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