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B级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

所有出资人均为中国投资者;

系符合《对外贸易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前2年连续盈利;

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

前2年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前2年承担援外物资项目合同金额年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均完成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