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援外物资企业改制或与其他企业合并,改制或合并后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格。改制或合并后的企业可承继原企业的货物进出口业绩。

援外物资企业分立的,分立后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应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