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格申请文件:
申请函和申请企业情况一览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自然人的,附其身份证明文件;出资人为非自然人的,附其注册登记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验资报告或国有产权登记证书等可以证明企业出资情况的有效文件。
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海关总署或其直属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文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2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本企业关于前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严重违反有关对外援助管理规定受过行政处罚以及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声明。
税务机关开具的前2年完税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2年缴费证明。
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