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八十六条

第八十六条 为提高受援方的自主发展能力,中方鼓励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组织实施成套项目或成套项目的主要任务阶段。在受援方有明确意愿或中方代建存在实际困难的情况下,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成套项目,经与受援方商定,可以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

受援方有完备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和管理体系;

受援方有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能力或接受认可中方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组织实施的经验,并愿意接受中方的外部监管;

项目投资限额明确,中方和受援方的分工责任和费用承担划分清楚,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