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商务部负责在立项阶段确定项目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受援方对缩短项目建设期限有要求的,商务部应将设定特殊建设期限及由此产生的配套赶工措施和额外投资一并纳入立项范围与受援方商定。

商务部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全过程按项目建设期限进行目标管理;项目管理机构通过采购程序对项目管理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勘察设计和施工建设任务的期限进行合同进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