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采取受援方自建模式的成套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受援方签订项目实施纪要,具体约定受援方自建的项目内容、技术标准、投资控制、监管代表和监管程序以及中外双方权利义务等。

项目管理机构应依法选定项目管理企业对受援方自建项目实施进行有限监管,确保受援方按政府间立项协议和项目实施纪要完成项目。项目管理企业应编制并执行项目监管计划,主要包括:

按中方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政府间立项协议监督受援方的招标准备技术工作;

监督受援方的招投标程序,评估其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并对招投标结果予以确认;

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及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进行监控,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审核受援方提出的拨款申请;

对受援方提交的项目变更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在实施有限监管过程中,项目管理企业发现正在或将要发生对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等造成重大危害的违约或违规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援方提出整改建议。如受援方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项目管理企业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