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章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七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包括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包括工程管理企业、设计监理企业、设计审查企业、施工监理企业)。 第八条 商务部向选定的成套项目实施主体下达任务通知函。任务通知函是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办理成套项目设备材料检验、通关、运输和相关人员出入境手续的依据。 第九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和人员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国的风俗习惯。 第十条 商务部建立成套项目实施主体绩效评价制度,优化实施主体结构。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