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成套项目实施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同时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2至6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有关实施任务的投标和议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所承担的实施任务转包或分包;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形成工程质量隐患,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挪用对外援助资金;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擅自进行或越权批准工程变更;

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