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成套项目考察企业、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或工程管理)企业在参与项目投标或议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已授标的,授标结果无效;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2至5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成套项目的投标或议标。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相互串通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
中标候选企业或中标企业实质性变更投标或议标承诺;
以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招投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