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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施工

第三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项目施工技术组和国内管理组,负责项目施工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监理企业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需调整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当报施工监理企业批准,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设计图纸和中国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接受施工监理企业监督。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全过程质量检查监督机制,严格执行工序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投标承诺合理配置施工机械,保证满足项目施工进度要求。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中国和受援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保护受援国环境。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设进度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项目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成套项目竣工移交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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