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四章 考察 第二十条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考察 第二十条 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和汇集可行性研究所需资料,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向商务部提出项目可行性意见。 可行性考察企业应当对考察结果的准确性和适用性负责。项目可行的,考察搜资结果应当满足方案设计和编制项目估算的需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