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技术援助项目项下附带物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立项并按照《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供货总额(含运、保费)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所占技术援助项目估算投资比重在50%以上;
技术物资供货总额(含运、保费)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技术物资供货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300万元人民币,且所占技术援助项目投资估算比重在35%以上。
供货总额(含运、保费)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所占技术援助项目估算投资比重在50%以上;
技术物资供货总额(含运、保费)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技术物资供货总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足300万元人民币,且所占技术援助项目投资估算比重在3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