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 商务部负责审批技术援助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建议书,并办理立项。 第十五条 技术援助项目政府间协议要求签订对外实施协议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在实施单位与受援方正式确认技术援助方案的基础上,负责与受援方指定机构签订项目对外实施协议。 第十六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间协议、对外实施协议及与商务部订立的项目实施合同的规定,执行技术援助方案,确保整合提供人力、技术、管理、物资和工程服务等各项… 第十七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成立技术援助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负责在受援国当地技术援助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八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项目管理机构报送工作简报,内容涵盖项目执行进展、遇到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下阶段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遇有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和可能影响…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在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基本履行完毕政府间协议、对外实施协议和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可依法选定经商务部认定资格的顾问咨询单位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援助… 第二十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验收报告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技术援助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代表商务部,应当及时通过外交渠道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承包责任范围内,负责归集、整理项目技术资料,并在项目完成验收且办理对外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项目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