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特定项目的,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完成工程项目立项。企业以其他方式承包特定项目的,应当在项目签约前完成工程项目立项。未经批准立项,企… 第十六条 企业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应当通过业务系统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业务系统。根据不同类型的特定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不属于立项管理范围、《项目立项表》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规定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的,商务部应当在收到企业立项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申请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列举情形的,商务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是否批准立项的决定。企业可通过业务系统查看立项的办理进展和办理结果。获得批准立项的企业通过… 第十九条 企业获得《立项回执》之日起2年以内,未对外投标或者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立项回执》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立项回执》信息变更,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