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活动 第十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