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存缴备用金。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外派人员的报酬;
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外派人员的报酬;
因发生突发事件,外派人员回国或者接受其他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依法应当对外派人员的损失进行赔偿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