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备用金的银行,由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