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用于《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十条所规定使用范围的专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