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2005年) 二、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补充规定(2005年) 二、 二、 年外派劳务人员少于300人的西部省区,除本规定施行前已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外,可特别许可其一家企业申请经营资格,不受《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业绩要求限制。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