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