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六条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