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