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六)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六) 第三章 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下列事项: (六) 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