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八条 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国政府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应当服从安排,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