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十七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