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