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