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