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