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