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