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