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