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第二章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设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专家库,负责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