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放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起2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质量检测报告、批准发放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公告等有关材料报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