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现场评审意见和家畜遗传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发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