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完成后,专家组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申报材料核查情况;

生产基本条件审查结论;

家畜遗传材料供体评定结果;

技术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结果;

家畜饲养、繁育和遗传材料生产、产品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评审意见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人保存,两份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