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