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