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