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九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