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9省市试点。全国推广的工作安排,由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