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二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